(2008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群多当局令第39号发表 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群多当局令第112号第一次校正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群多当局令第128号第二次校正 自2018年8月9日起践诺)
第一条为了加紧果树种苗执掌,确保果树种苗质料,增进果树种植业赓续康健成长,遵照《中华群多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执掌条例》,连合本自治区现实果树,协议本举措。
第二条正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果树种类选育和果树种苗出产、筹办、执掌等举动,应该按照本举措。
本举措所称果树种苗是指用于果树种植或者孳乳的果树嫁接苗、实生苗以及砧木、接穗、插条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群多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果树种苗做事,其所属的种子执掌机构的确掌管果树种苗执掌做事。
第四条出产果树种苗,应该正在无检疫性病虫害的位置举办,并拥有与种苗出产相适当的隔断和培养要求。
第五条出产下列果树种苗的,应该正在早先孳乳后30日内向出产所正在地的县级群多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注册:
果树种苗出产注册征求以下实质:出产者名称、住屋、相干形式,出产位置及隔断培养要求,出产的种类、范畴及质料条件,孳乳质料的根源及其检疫情景。
第六条县级群多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应该正在收到注册质料后20日内构造实地检验,并出具果树种苗出产注册证实。
经实地检验,不吻合本举措第四条规矩果树种苗出产条件的,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应该供应引导任事。
第七条经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及格的果树种苗的出产者,应该正在果树种苗出产位置修立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创造的果树种苗检疫及格晓示。
果树种苗检疫及格晓示应该征求果树种苗出产者、出产位置、种类名称、出产数目、出产注册证实编号、检疫结果及其有用限期、商讨任事电话等实质并加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印章。
第八条商品果树种苗出产者应该设立修设果树种苗出产档案,载明果树种苗名称、出产位置、出产地块境遇、孳乳质料的根源及质料、工夫掌管人、田间搜检纪录、检疫性病虫害爆发及防控情景、果树种苗流向等实质。
第九条筹办果树种苗,应该依法获得筹办许可,出示果树种苗出产注册证实和植物检疫证书,设立修设果树种苗筹办档案。
果树种苗筹办档案应该载明果树种苗根源、检疫情景、出产注册证实情景、质料情况、质料检测义务人及贩卖行止等实质。
第十条一年水果树种苗出产、筹办档案保留至种苗流出出产位置或者贩卖后 2 年,多年水果树种苗出产、筹办档案保留至种苗流出出产位置或者贩卖后4年。
第十一条个别自繁自用的旧例果树种苗有残存的,能够出售果树,不须要管造种子筹办许可证。但应该出示果树种苗出产注册证实和植物检疫证书,对其贩卖的果树种苗质料掌管。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群多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及州里农业任事机构应该应用播送、电视、报刊、消息公然栏、互联网等多种办法,按期或者不按期发表适宜当地种植的果树种苗的种类、产地、市集代价、检疫结果及其有用限期等相闭消息,并设立商讨电话,供应商讨任事。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律例矩,未设立修设和保留果树种苗出产、筹办档案的,责令刻日校正;过期不校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举措第四条规矩出产果树种苗的,责令刻日校正;过期不校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律例矩,出售果树种苗不出示出产注册证实和植物检疫证书的,责令刻日校正;过期不校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律例矩,伪造、变造、营业、租借果树种苗出产注册证实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分、种子执掌机构果树、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及其做事职员玩忽义务、滥用权力、徇私作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组成违警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执掌方法